基金会简介

 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是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宗旨资助艺术教育,培养艺术人才,促进艺术教育发展。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有艺术专长的人才和师资;

1、开展助学、奖学和有利推进我国艺术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

2、设立奖教金,奖励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艺术教育工作者,以及对艺术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团体、人士;

(二)扶助贫困地区的艺术教育发展;

1、设立奖学金、助学金扶助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学习艺术,奖励和资助各级艺术人才;

(三)提高传统艺术的社会影响力。

1、资助艺术教学研究及艺术专著出版;

2、开展艺术教育活动交流、教育推广、艺术展览、学术研究、艺术评论等活动;

3、资助其它有利于艺术发展和艺术教育的公益活动。


      本基金会的愿景:

      弘扬中国传统艺术文化,通过艺术传播和艺术教育的方式让更多的人来了解和学习我们的传统艺术。


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制度汇编

     

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理事会工作制度
  1.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第三条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四条 基金会由 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设定和管理内部组织机构,制定管理制度。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秘书处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决定法律和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活动、投资活动、关联交易等。

  (五)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和决算。

  (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八)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九)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十)理事会授予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基金会章程,愿意承担基金会规定的义务。

  (二)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三)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社会公益活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八条 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理事会记录和基金会账务会计报告,提出质询并要求说明。

  (三)调阅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四)可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不再担任理事。

  (五)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

  第九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贯彻基金会宗旨,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在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不得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二)仔细审读基金会的账务报告,谨慎决策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参加基金会活动,完成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理事会领导机构

  第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属于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三)因犯罪被判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不超过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基金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长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基金会的发展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理事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两次全体会议。因特殊情况, 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或视频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 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要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保证本基金会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章程和道德规范, 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设定和管理内部组织机构,制定管理制度。

  (四)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活动、投资活动、关联交易等。

  (五)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者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一名受托人在一次理事会会议上只能接受一名理事的委托,并且委托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全体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现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基金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五章 理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各理事可以向理事会提出议案,由理事会会议议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议案一般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十日或临时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书面方式递交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对理事会议案收集整理后,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理事会议程。理事会议案确定后,基金会秘书处应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提前5天送达会议成员;会议成员应在会前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以提高议事效率,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可在会议召开时将有关材料带到会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理事会决议,并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由理事长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理事会经费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经费从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中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与登记管理机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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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监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治理结构,有效监督财务状况、项目执行情况、理事会工作及理事履职情况,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是基金会的监督人,依法独立行使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基金会监事设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同为五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与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理事长提名,征得捐赠方同意,报理事会审定。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六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保障基金会账务收支安全 透明、合法合规,保障项目论证、执行与评估合法合规、优质高效。

  (二)监督理事会及其理事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三)监事列席、旁听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部门反应情况。

  (四)根据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第七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重视履行职责。

  (二)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正当收入。

第三章              监事经费

  第八条              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秘书处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秘书处, 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行使基金会章程赋予的职权。秘书处设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内设办公室、项目部、财务部。

  

  第二章              秘书处职权第三条              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协助召集理事会会议,起草理事会文件;协助制定、完善基金会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等。

  (三)负责执行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四)负责基金会日常行政管理,包括文电收发、工作简报、文书处理、会务组织、档案管理、证照印章管理等。

  (五)负责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薪酬管理、绩效考核等。

  (六)负责基金会项目管理,包括立项申请、项目启动、项目监测、项目评估等。

  (七)负责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包括志愿者招募、志愿者培训、志愿活动组织等。

  (八)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秘书长

  第四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议,经理事会审定。

  第五条              秘书长的资格:

  (一)拥护基金会章程,愿意承担基金会规定的义务。

  (二)具有较高文字水平、综合协调能力、行政管理能力。

  (三)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社会公益活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领导秘书处。

  (二)组织实施、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组织拟定、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组织撰写年度报告。

  (四)组织起草战略发展规划。

  (五)组织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组织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定。

  (七)协调秘书处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九)聘用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秘书长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理事会同意,设置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处理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              秘书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八条              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基金会各类文稿、行政管理制度,审核综合性文稿。

  (二)承担基金会人事招聘、薪资、绩效考核等工作。

  (三)基金会项目合同、公章使用、固定资产和存货管理。

  (四)做好基金会各类会议的会务组织、来访接待、来信来函处理、对外联络等工作。

  (五)志愿者管理工作。

  (六)各部门日常协调工作。

  (七)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项目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金会年度公益项目计划,落实理事会通过的各类公益项目。

  (二)负责项目开发论证和实施工作,与捐赠及合作方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

  (三)负责公益项目的调研、立项、论证、执行、督导、推广、反馈、总结、验收、评估、审计等工作。

  (四)负责合作协议的洽谈、审查和跟踪办理。

  (五)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公益项目的运作。

  (六)负责项目信息收集,完善项目档案。

  (七)依托项目募集资金,完成年度募款指标任务。

  (八)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财务部行使下列职责:

  (一)牵头制定财务管理、基金运作和安全保值增值工作计划及相关制度。

  (二)负责编制并实施年度预算、决算,执行内部审计。

  (三)负责往来账、银行账的对账工作及账务处理,编制财务预决算及会计报表。

  (四)负责财政、金融信息和市场情况的调研,为基金安全保值增值提供决策参考。

  (五)负责工资、福利、各项社会保险基数审核、发放、税费代缴,管理财务票据,建立完整的捐赠和资金使用会计档案。

  (六)根据监事和捐赠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七)负责与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联络,及时掌握政策变化, 提出合理化建议。

  (八)向秘书长、理事长提供账面资金及资金使用情况,合理调配资金。

  (九)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聘 用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三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并上报核准。

  第五条 工作人员聘用采取内部调配和外部招聘相结合。

  第六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核合格后填写聘用人员审批表,并提交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材料,经审查通过后,发放拟录用通知。

  

  试 用

  第七条 凡基金会拟正式录用人员,都需经历3个月的试用期。

  第八条 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九条 基金会保障试用人员的权益,指定有关部门及专人对试用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按照约定为试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努力为试用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入 职

  第十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查合格者,基金会与其签署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依据聘用协议书及相关规定,由基金会核定新员工的社会保险等。

  第十二条 为新员工建立人事档案、办理党团关系接转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新员工的考核管理进入基金会正常人事考核体系中。

  

  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 基金会聘用的专职人员档案由基金会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与存档的机构进行对接,承担基金会有关人员的人事档案的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基金会有关人事档案的收集、归档、查阅、转递等。

  第十六条 基金会人事档案的管理按照人事档案服务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

  

  培  训

  第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培训形式包括基金会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个人出资培训。内部培训又分为员工职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职前培训:基金会新入职人员均应进行职前教育,使新入职员工了解基金会的宗旨理念、组织文化、发展历程、业务范围、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条 岗位技能培训:根据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和各部门工作的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一条 内部培训:内部培训由基金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外派培训:培训地点在基金会以外,包括参加各类培训班、管理人员及专业业务人员外出考察等。

  第二十三条 临时培训:基金会可根据工作、业务需要随时设训。

  第二十四条 个人出资培训:由员工个人参加各类业余教育培训,均属个人出资培训。基金会鼓励员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各种业余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十五条 培训记录和数据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存档。

  第二十六条 凡受训人员在接获培训通知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组织单位报到,特殊情况不能参训,应经领导批准。

  

  考  核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在次年春节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 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必要时秘书长可以授权副秘书长负责考核。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个人考核登记表,经秘书长审核,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公正、公平、符合实际,通过考核使员工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对每位员工进行绩效量化考评,对考评优秀的给予奖励,对考评不合格的给予必要的惩罚,有违纪违规行为则进行严肃处理,必要时与其解除劳动合作关系。

  第三十二条 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进行奖惩外,一般应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薪酬福利

  第三十二条 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其它基金会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另行编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付薪日期为每月31日,支付的是员工当月的工资。若付薪日恰逢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员工工资直接存入指定的员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年限进行员工薪级工资的正常晋级。

  第三十五条 根据基金会实际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当调整员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依规定为员工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

  

  休 假

  第三十七条 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遇紧急事项时期,按基金会领导指示办理。

  第三十八条 员工工作满12个月(包括试用期)可享受带薪休假。

  第三十九条 员工年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在聘用期内,员工辞职或基金会解聘,均按照聘用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金会财务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规,参照北京市关于公益基金会相关规定和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和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规,参照北京市关于公益基金会相关规定和制度,符合基金会发展实情。坚持依法管理、诚信公益的方针,有力支持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的发展和建设。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管理资金,合理安排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各类协议;努力节约费用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对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票据及档案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

  1. 理事会审议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2. 理事长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3. 秘书长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公益活动计划;拟定和组织实施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审批基金会日常业务开支。

  第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八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接受理事会和民政部门的管理监督,接受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第三方进行的审计。

  第九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财务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基金会机构设置、岗位需要来选配诚实守信、品德端正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审计无误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职责:

  (一)财务部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政策;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

  2.组织拟定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3.认真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种财务关系以及各相关部门与财务部的关系;

  4.组织制定财务预算,编制、审核财务决算并负责组织实施;

  5.定期检查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落实。

  (二)财务人员职责:

  1.具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分析、考核和决算工作;

  2.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必须加强预算管理。编制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遵守协议、保证项目实施、勤俭节约的原则。拟定基金会年度业务计划及费用支出预算,并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提交理事会审定。

  第十三条 预算内容包括各项收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预算草案经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预算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测算编制。

  第十五条要严格执行财务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调整预算外,对已经审批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在季度末和年末,财务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向秘书处提出改进意见。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部门的业绩考核。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收入是通过社会捐赠等依法取得的合法收入。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及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基金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本会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捐赠行为的自愿、无偿、合法与公益性,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二十条  基金会向社会开展的重大募捐活动按基金会章程规定上报主管部门。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根据基金会章程办理。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和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公益支出、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报虚列,不得以计划和预算代替。各项支出,合法合理,符合基金会章程和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益支出的管理。基金会应加强捐赠项目实施的监督,以保证捐赠资金按协议的约定执行。如未按协议执行,基金会有权停止支付,并要求受捐方提出整改方案后决定是否继续资助。

  第二十四条  管理费用的管理。

  1. 基金会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办公费、培训费、设备费、家具费、材料费、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和社保费用支出等。

  2.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五条  支出审批。基金会的各项支出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根据项目情况,基金会各项支出可视具体情况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同意,由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签字执行。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基金会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制度,对应收和暂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建立定期核对、定期盘点制度。

  第三十条  基金会的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基金会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  票据及档案管理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 出纳负责银行票据的申领购买、保管、使用、领用、注销等,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年末票据登记记录和存根及时存档备查。

  2. 专项活动票据的领用应准确记录领用日期、领用数量、票据编号、领用人签名等。专项活动结束后十天内必须交回剩余票据及票据存联,结清账务。逾期由出纳负责追讨,票据发生丢失,责任人需提交书面说明并签字负责,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纠纷等一切后果,逾期未能及时追讨造成的损失出纳应负连带责任。

  3. 财务会计档案由会计按期装订成册,及时归档管理,确保会计资料及会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现金和银行账簿、票据登记记录和存根由出纳按年度装订成册,及时存档管理。

  

  第八章              成本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项目成本核算制度,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中的各项耗费,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

  第三十三条 成本一般包括:项目资助成本、项目服务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目、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三十五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方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的,由财务部与项目部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处批准;项目成本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九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七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数据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八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核与检查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各项收入、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严重的,要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九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基金会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条              财务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物一致。

  第四十一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私事儿女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 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助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正在推进和即将开展的各类项

  目。

  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项目数据库,收集、反馈、筛选、确定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与适合基金会服务范围及自身力所能及的项目,并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第四条              基金会项目的立项原则:

  (一)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充分尊重包括项目伙伴和捐赠方在内主要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和意愿。

  (三)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可复制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              调研。项目立项前应开展实地调查研究,通过现状考察、政策了解、需求分析等,掌握项目真实全面的有关情况和资料,通过科学论证,形成调研报告。

  第六条 策划。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基金会与合作机构单独或共同发起、策划具有切实可行性的公益项目,形成兼顾捐赠方意愿与受助方权利的项目计划书。

  第七条 审批。项目具体负责人对项目计划书初步审核与修改, 经秘书处确认后,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立项。审批完成后立项,将实施过程中形成并应归档保存的文字、表格、音像、图片等各种载体材料建成项目档案。

  第九条 招标。对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需要招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根据要求制定招标书,通过基金会官网或其它途径,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投标。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标准,阐述项目的目标、工作团队、工作内容、组织执行、进度安排、监督反馈、预算明细以及案例经验等内容。投标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基本资料应作为投标书的附件。(政府机构应提供单位证明、投标人身份证复印件;社团组织应提供在民政部门注册或相关行政单位登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登记证、投标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审查。秘书处按照招投标的标准和规则,进行评审打分,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单位,确定为中标单位。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每个年度的项目计划,必须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决定。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成立项目审核小组,作为基金会项目执行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基金会项目部、财务部联合组成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能。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严格遵循“务实、严谨、高效、专业”的项目执行总体标准。

  第十六条 实施管理。项目实施执行,应在项目计划书的框架范围内开展,并按照明确目标、制定计划、质量控制、检查考核的程序实施项目执行与管理。

  在项目进展初期、中期和结束阶段,委托、合作单位应定期主动向基金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附相关资料,包括提交项目进展报告,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图片、档案、记录、录像等资料。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助费、项目费和管理费。资助费指直接资助受助方的费用;项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开支;管理费指为项目工作人员和其它相关项目管理支出、工作督导等费用。项目财务支出应按科目列支,并在使用科目下列出收支明细。

  第十八条              资金监管。基金会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和审计项目资金

  的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到位情况、使用范围、流向途径、凭证抽查等内容。

  第十九条 督导。基金会定期对各类项目开展工作督导,督导组原则上不少于2人,项目的过程性督导不作定性评价,督导周期和次数按照具体项目的实施周期确定,督导经费列入具体项目的整体预算支出,督导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随访。应按照项目周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随访,通过入户、电话、问卷等多种方式开展;随访记录应及时登记并保存,随访工作内容可作为项目反馈与总结的依据;随访对象主要面向捐赠方、受助方、合作单位等项目相关方。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计划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开展以下重大公益项目活动的,应当接受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项目反馈评估

  第二十三条 反馈。项目反馈包括:受助方/执行方对基金会的反馈和对捐赠方的反馈。项目反馈的内容包括:项目过程材料、图片影像资料、领取资助资金或物资的签名表、资助资金的收支明细、资助物资的用途、受助方的感受与变化、受助方期望与改进建议、项目总结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跟踪。项目跟踪贯穿项目周期全过程,主要针对工作计划、工作过程和项目受助方(或参与方)三个方面开展。

  第二十五条 总结。项目在一定周期或阶段应有全面、系统的工作总结报告,项目阶段性报告、终期报告、评估报告等可作为项目持续推进或确立新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评估。项目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两部分。内部评估指由基金会进行综合评估,外部评估指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项目评估应对项目成果进行公允地、科学地评价。

  第二十七条              调整或改进。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基金会与合作机构协商、调整,基金会有权改变预算资金或用途,缓拨、停拨项目款。

  第二十八条              终止。基金会有权单方面终止以下情形的项目执行:

  (一)出现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悖行为的。

  (二)未能按照项目计划书实施项目的。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舞弊、腐败行为,侵占、挪用项目资金的。

  (四)未根据项目计划书、资金使用计划或预算,违规或违约使用资金的。

  (五)未征得基金会同意擅自发生重大变更的。

  (六)未能按照协议要求向基金会递交报告或提交存在虚假内容项目报告的。

  (七)提交存在虚假内容的财务报告和原始单据或拒绝配合财务审计的。

  (八)项目质量异常低下,在基金会组织的检查、审计中暴露出重大问题的。

  (九)突发性外在因素无法保证项目实施的。

第六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对项目实施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保证项目数据及时、完整、准确。

  第三十条 基金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利用网络或其他媒体大力宣传基金会项目的进展及其成效;大力宣传并树立捐赠方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项目部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项目部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促进基金会信息的服务工作,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条例》和本制度,将基金会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公开遵循的原则:遵纪守法、规范有序、及时准确、内容真实。

  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基金会安全稳定。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逐级审核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基金会拟公开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秘书长、办公室组成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秘书长担任小组组长。全面负责领导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牵头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 起草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办法;

  (二)组织内部评议、检查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及时纠正和汇报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

  (四)办公室及时向秘书长汇报信息公开中的问题,落实领导小组的相关决定。

  第七条 基金会下列人员有权以基金会的名义回答社会公众提出的问题并做说明:

  (一)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

  (二)秘书长;

  (三)经秘书长授权的部门。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基金会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九条 基金会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会办公地址、机构设置、部门职责、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基金会章程,开展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

  (三)基金会制定的制度、办法、工作流程及要求;

  (四)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审计结论;

  (五)基金会受捐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公益资助活动信息;

  (六)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基金会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基金会、关联方以及捐赠方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未列入上述第八条、第九条的基金会的其他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二条 基金会实行信息公开,可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便于捐赠人和社会公众查阅、监督。

  第十三条 基金会公开信息的主要途径有:

  (一)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门户网站,基金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

  (二)其他传媒途径,包括合法的网络媒体、移动传媒、电子邮件和专题活动等。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并答复捐赠人查询。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人本人所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进行答复,并确保捐赠人对捐款到款情况的查询渠道及时、畅通。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一)法规制度有明确的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公开信息;

  (二)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且法律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基金会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三)对于信息公开的查询和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信息管理人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管理人应将申请转给基金会秘书处综合办公室,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申请公开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基金会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基金会受理信息公开申请,一般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六)基金会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拟公开信息严格按职责范围和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秘书长为基金会信息公开审核确定人和负责人。

  秘书长负责审定信息公开报告和内容,领导和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基金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包括基金会发布的信息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基金会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通告、补充通告或澄清通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北京市民政局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基金会下列事项, 需向登记机关报告:

  (一)重大涉外活动。

  (二)年度工作总结、计划、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三)章程修订。(四)理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

  (五)理事会、监事(会)、秘书长人员变更。

  (六)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事项内容:

  (一)章程制定和修改建议。

  (二)年度工作总结、计划、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三)公益项目确定、专项基金设立。

  (四)内部管理制度制定。

  (五)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内部机构设置及重要岗位人员聘任。

  (七)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秘书长必须事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六条 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处理或重要文件印发,须报理事长签署。

  第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证照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证照印章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维护基金会的社会形象和合法利益,杜绝违法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证照印章包括:基金会法人证书、登记证正本(副本)、本会获奖证书、基金会公章、各类专用章、专用私章(法人代表专用私章)、部门印章等(财务印章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基金会理事长(或由基金会理事长委派专人)批准,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承办,到公安机关备案并到指定部门刻制完成(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第三章 证照印章的保管与使用

  第五条 本会证照印章管理的责任部门为秘书处办公室,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第六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悬挂在秘书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副本由专人负责并在专用加锁文件柜中保管。

  第七条 基金会印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由财务部按制度保管与使用。

  第八条 印章使用范围:凡属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发文、签署协议合同、开具介绍信、报送相关报表等,一律加盖基金会公章。

  印章使用必须建立登记制度(登记表样式见下表)。

  附: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印章使用登记表

  序号

  用印日期

  用印事由

  申请人

  审批人

  用印份数

  备注

  1

   

   

   

   

   

   

  2

   

   

   

   

   

   

  (二)严禁在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确需用印时,须经基金会理事长签字同意;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领导汇报空白文件的用印情况,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作废,已使用的合同协议类文件须报印章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证照印章原则上不外借。如确因工作需要,使用证照原件或复印件、印章,由借用人填写证照印章使用申请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秘书长批准,由证照印章专管员陪同前往办理。如确因证照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写借据,经秘书长批准,方可带离基金会。证照印章外借期间,借用人只可将证照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证照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条              经办人持领导签批件到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证照原件或复印件、印章。如借用外出,须及时归还并登记退还时间, 申请表由办公室留存备查。

第四章              证照印章的交接和停用

  第十一条              证照印章专管员因事离岗时,须由办公室负责人指定其他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第十二条              证照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在安全柜、加密柜、铁柜中存放,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严格办理交接、验证手续。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相关印章须停用:

  (一)基金会名称变动。

  (二)印章使用损坏。

  (三)证照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证照印章专管员应将证照印章使用申请表保存好,每年年底整理装订成册存档。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服务于基金会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档案,包括纸制档案和电子文档两大类,其中纸制档案由收文、发文、各类重要文件、协议、管理制度(办法)、资料等组成;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和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并承担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义务,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档案工作由秘书长领导,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档案综合管理,负责基金会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并将其列入岗位职责范围;财务部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履行档案管理工作职责。

  (二)努力学习档案业务知识,积极参加有关档案业务学习培训。

  (三)定期完成基金会档案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保证归档材料的完整齐全、及时准确,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交、迟交或将档案资料据为己有。

  (四)对于涉密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三章 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地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地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的工作与档案管理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验收、总结各项工作与档案管理同时进行。

  第十条              各类纸制档案分类保管,建立档案盒对应保存,对于基金会项目应建立专属的项目档案盒保管。

  第十一条              各类重要文件、协议、资料分类保存,重要协议每年定期存档;存档要严格按照档案工作流程进行。

  第十二条              电子文档由个人保存,每次活动结束后,集中交由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内容,电子文档按照项目及内容分别建立文件夹,逐层保存,文件夹及文档名称要清晰规范。

  第十四条              基金会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档案归档要求,负责对纸质文件材料整理组卷、电子文件材料著录。

  第十六条              归档材料应当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档案查询利用

  第十七条              利用基金会的开放档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未开放的基金会档案,查阅利用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基金会人员因公查阅基金会归档档案,需经秘书长同意后方可查阅;借用完毕及时归还。

  (二)非基金会工作人员如有需要利用档案,须经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同意后方可查阅。

  (三)档案材料一般只提供复印件,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外借须经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批准并备案;档案利用人应按时归还, 严格遵守阅档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遗失、污损、涂改、分拆;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违规者, 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借阅人员要严格按照档案工作流程中有关借阅要求进行借阅。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

  第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二十条              财务部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 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二十一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财务部负责人牵头,组织会计等专业人员共同进行。

  第二十三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财务部档案管理经办人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秘书长、档案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档案管理经办人、会计管理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四)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 并由档案管理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和信息系统技术人员共同监销。

  第二十四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与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 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 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公益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公益项目资金审批和拨付的工作流程,保证资助款项及时拨付到位,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公益性,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基金会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益项目是指,在符合基金会宗旨范围内,由基金会策划、启动、实施的公益项目。

  第二条 项目款项的拨付按照批准后的预算经费、项目执行协议、拨款计划、拨款比例及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拨付。

  第三条 项目实行业务和财务双重监督,以预算为主线,提供项目实施的支撑资料:

  1.首付款。合同、票据、预算、项目方案及相关资料、项目请款报告等;

  2.进度款。按照预算实施项目,重点提供首次拨款已执行情况的支撑资料;

  3.尾款支付。提供项目决算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的支撑资料等。

  第四条              项目资助款项审批流程:

  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财务负责人核准签字、秘书长签字、理事长签字同意后,出纳方可付款。

  第五条              项目资助款项支付方式包括:转账支票和网银转账。

  1.转账支票。经办人员在领取支票时,一律在支票领用簿上登记签字,;经办人在领取支票后,要妥善保管;

  2.网银转账。经办人须提供详细的收款人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付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3.如果经办人提供的收款方开户名称、开户银行或银行账号等信息有误,造成款项无法拨付成功,财务部应向经办人出具“重新拨款信息单”,经办人须重新核实并提供相关信息,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重新提交出纳进行拨付;

  4.如果收款方的银行开户名有“财政专户”字样的,须在拨款申请中注明具体收款单位,避免对方相关银行由于具体收款单位名称不详,不能及时将款项转拨至收款方账户。

  第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公益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专项基金是指,基金会利用国内外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政府部门资助、基金会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资金。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及资助开展的公益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              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等程序,并纳入基金会的“三重一大”事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根据资金来源和募集形式的不同,专项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定向募集基金两种形式:

  (一)公开募集基金是指,由基金会或捐赠方(或发起人)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二)定向募集基金是指,由捐赠方或发起人一次或持续捐赠而非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专项基金应采取定向募集的方式。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起设额度经基金会根据项目不同,进行商议确定。

  第七条              根据是否动用本金开展公益活动,基金会专项基金分为动本基金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动本基金是指直接使用本金开展公益资助活动;不动本基金是指本金保留不动,使用本金的增值收益开展公益资助活动;设立动本基金或不动本基金,应尊重捐赠方(或发起人)的意愿,并应通过发起协议明确约定。

  第八条              基金会独立发起专项基金,发起时应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资金用途、使用方式等必要事项。

  第九条              捐赠方(或发起人)与基金会联合设立专项基金,应与基金会签署专项基金捐赠(或发起)协议书,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资金使用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终止条件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

  第十条              专项基金捐赠方(或发起人)经基金会批准可享有基金的冠名权,所冠名称应合法、尊重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应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 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以基金会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专项基金的活动,应严格按照基金会专项基金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不得再下设专项基金。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捐赠方的捐赠资金,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相关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应遵守基金会宗旨,严格预算管理, 在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内专款专用,所获捐赠资金应最大限度直接用于受助群体,在开展项目活动前应向基金会提交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管理成本也可由捐赠方另行捐赠;相关事项应在捐赠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 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条 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基金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切实保障捐赠方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依法对专项基金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专项审计、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应按基金会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接受年度检查。报告在基金会指定的信息平台公布,接受公众质询、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方(或发起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基金会应及时据实答复,接受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有义务接受税务、会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等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有义务在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和重大活动等方面接受基金会指导,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及撤销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应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应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专项基金终止的,基金会应做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资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方和受助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的。

  (二)在实施过程中,捐赠款的使用或其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会管理制度的,或违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账面余额低于50万元,且一年内未发生募捐或三年内未发生资助活动的。

  (四)其他应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终止的,应办理撤销手续。撤销前应在基金会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专项基金撤销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原发起(或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 可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专项基金所有的文字和影像资料交由基金会存档。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终止及撤销,在基金会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票据、收据等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加强财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票据为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增值税发票”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二章              票据的领购、使用和缴销

  第三条              本基金会使用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增值税发票”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财务部根据工作需要, 向财政以及税务部门申请、领购。

  第四条              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由专人负责,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使用。

  第五条              领用人在领取票据后,需在《票据登记簿》中注明领用时间、领用票据页码等,并签字确认。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代开票据时, 须由代开人在领取票据时签字,对票据的顺序号、代开人、代开时间等内容进行详细登记,并将收据本和存根联、记账联等完整交回。

  第六条              票据使用后,其存根联由财务部保管,定期或不定期到财政部门检查核销,再凭核销记录领取新的票据。

  第七条              票据使用后的存根联保存期限为 15 年,保存期满后,由财务人员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销毁。

第三章              票据的开具、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 票据的填开事项,必须由基金会财务人员办理,并必须在发生并确认业务收入时,如实开具票据,特殊情况下必须由代开人代开时,需要有交接记录。

  第九条 对所有接收到的捐赠收入,均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并将该收据的记账联作为基金会财务入账的原始凭证之一;对于收取的往来款项,则向往来单位(个人)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十条 捐赠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 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十三条              在开具捐赠收据和结算票据时,严格做到按号段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完备、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书写规范、不省略或涂改,全份一次复写,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并加盖基金会的票据专用章;开错的票据在全部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保留在原票据(收据)本上,不涂改或废弃;同时要对开出和作废的票据(收据) 的票号、日期、内容、索要单位、开票人签字等相关信息进行顺次详细登记,以便将来查找。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建立捐赠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当出现汇款人与实际捐赠人不符时,汇款人和实际捐赠人必须出具有效证明原件,双方签字确认后,财务部方可开具捐赠收据。

  第十六条 当出现退票等情况时,在收回原收据的捐赠者联后方可重新开具收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收据。

  第十七条 捐赠收据一律交付给捐赠方,对于确实无法交付的捐赠收据(如捐赠方地址不祥等),将其“捐赠者联”留存在捐赠收据本的原处,同时进行登记,以备将来查账需要,避免收据重开、漏开的情况。

  第十八条              用完的票据(收据)存根(以整本为单位)以及标有作废字样的作废票据(收据),按票据(收据)的顺序保管好;未经票据管理机关批准,不私自处理和销毁;票据遗失或被盗应及时追查, 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邮政捐赠收据管理

  第十九条 在收到邮政汇款取款通知单后,由秘书处专门负责人员将汇款取款通知单张数和金额总数进行登记,之后交由财务部出纳人员对所有汇款单开具捐赠收据。

  第二十条              出纳人员将捐赠收据根据捐赠项目分配至各项目部门,

  各项目部门对本项目收到的捐款金额进行登记,并分别与捐赠人取得联系,将捐赠收据寄回给捐款人。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及时到邮局取款并于当天将款项存入银行,将兑付金额与秘书处专门负责人员登记的金额进行核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财务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印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加强对财务事项的监控力度,防范财务管理风险,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部负责人对有效控制及妥善保管财务印章负责,财务部出纳岗和会计核算(总账)岗负责保管和按规定使用印章。

  第三条              财务印章的分类:

  (一)对外专用财务印章。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并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法人(或者授权人)名章、票据专用章。

  (二)对内专用财务章。仅供本基金会内部管理需要的印章。包括现金收、付讫章,支票收、付讫章,个人名章,稽核章,已开票据章和作废票据章。

  

  第二章              财务印章的刻制第四条              财务印章由基金会统一刻制。

  第五条 财务部刻制财务印章,由财务部负责人申请,报理事长审批同意后,由秘书处统一刻制。

  第六条              各类财务印章名称应使用全称和法定名称,不得使用简称。

  第七条              印章刻制完毕,财务部向秘书处申领并登记备案。

  

  第八条 财务印章的规格和式样务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类财务印章同一内容、同一序号不得刻制多枚。

  第三章 财务印章的保管与使用

  

  第九条 财务印章的使用必须基于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捐赠活动、经营活动。

  第十条 财务印章属于基金会的重要物品,应妥善存放在财务部保险柜内。

  第十一条              财务印章由专人保管。具体职责是:

  (一)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别保管,一般情况下,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人名章由相关出纳人员保管。

  (二)对外专用印章必须在保险柜中保存;对内专用财务印章由保管人自行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印章专管员因故暂离岗位,需由他人临时保管时,应履行代保管手续,并注明代保管时间和代保管人;原专管员返回岗位时,应立即将印章交还原专管员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财务印章不慎丢失,专管员应立即书面逐级上报详细情况,并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范风险,重新申请财务印章,并按照基金会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第四章              财务印章的停用与销毁

  第十四条 财务印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基金会规定被替换或作废,专管员应将停用记录登记在册并且将停用印章归还秘书处。

  第十五条 停用的财务印章由秘书处负责封存或者销毁,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货币收付业务的管理和核算。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第四条              货币资金必须集中由基金会财务部统一管理,所有货币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财务部统一核算。其他任何部门未经财务部授权或委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业务和开具各种捐款收入、支出等票据, 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五条 财务部是货币资金收支信息集中、反馈的职能部门。其他部门凡涉及货币资金的收支信息,必须及时反馈到财务部。对外签署的涉及款项收付的合同或协议,应向财务部提交一份原件或者复印件,以便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办理相关收、付手续。无合同、协议的(或无有效合同、协议),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章              现金的管理

  第六条 现金又称库存现金,财务部出纳人员负责库存现金的保管,库存现金必须做到账面余额和库存现金相等。

  第七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收抵支、坐支现金。

  (二)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10000元,超限额的部分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三)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写明现金用途,由财务部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提取现金。

  (四)大额现金存、取款业务须双人经手。需外出存、取现金时, 基金会必须严格执行派员护送或专车接送规定。即一万元及以下的现金存、取必须两人同行,一万元及以上的现金存取必须派专车接送。

  (五)不准用不符合要求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储蓄所存入公款,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六)交款人向财务交纳现金,会计人员开具收款收据并注明缴款事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收据清点现金入库。报销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款收据的记账联和现金缴款单及其他有关资料及时编制现金收款凭证并签章。

  第八条              现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包括讲课费、稿费、咨询费及其他各项劳务报酬。

  (二)支付各种劳动保护费、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三)向不用银行结算的个人或单位支付款项。

  (四)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五)结算起点(1000 元及以上)以下的零星支出。

  (六)人民银行规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出纳人员应当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 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 为保证现金库存账、款相符,会计记账岗人员每周一次对盘点情况进行监督;月末终了,确保现金与账面相符后方可结账出表。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每月不得少于2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现金日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出现现金长短款情况时,财务部应及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的长短款报告提交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按照国家及单位有关会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              银行存款和账户的管理

  第十二条              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通知(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存款。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控制银行账户的设立数量。未经理事长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核批准,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财务部设专人管理银行账户,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出租、出借银行存款账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更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十五条 空白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签发支票必须凭审签手续齐全、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或请款单作为依据。签发支票,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办理;支票有效图章,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管;签发时,分管图章的人员要同时盖章,才能作为银行付款有效凭证(支票)。严禁在空白支票上预先盖上印鉴。填写错误的作废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并保存。发生支票遗失,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在挂失前已造成损失的,应由丢失支票人负责。

  第十六条 定期与银行对账,银行对账单必须由开户银行提供并加盖开户银行结算章,不得以复印件代替。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必须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属于记账错误的,应及时调整;属于未达账项造成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十七条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逐笔列出未达账项的时间、金额,查明未到原因,及时清理。经过调节后,单位与银行双方账户的存款余额必然相符。如果出现差错,必须通过查阅凭证,查明原因, 及时更正。

  第十八条              财务部负责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进行抽查,对支票和印鉴的保管进行检查, 以确保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每月不得少于二次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工资、奖金应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必须由金融机构出具加盖银行结算章的代发清单,作为支付工资奖金的付款凭证附件。

第四章              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十条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其种类有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和保函押金等。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货币资金必须分类建立明细账,以反映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减少、结存情况。其使用情况应经常进行清理。

第五章              外币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外汇资金收支,必须逐笔登记,妥善保管,手续必须齐备。

  第二十三条              凡是发生了外币业务,除按记账本位币统一记录外,还应按实际收付的外币在相应的外币项目中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              外汇资金应合理选用折合汇率。外币业务发生时, 为增加核算的准确性,可选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折合汇率。

  第二十五条              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即为汇兑损益。汇兑损益于每月月末结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无形资产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根据《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无形资产是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包括:(1)创造性成果权;(2)经营性标记权;(3) 经营性资信权等。

  第三条              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一)基金会外购、自创、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及通过接受捐赠、调拨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界定为基金会所有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均属基金会。

  (二)无形资产计价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基金会按购入方式采取以下计价方法:

  1.购入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出的总价款作为入账价值,包括价款、律师费、评估费等支出;

  2.自主开发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包括开发费、实验费级相关的其他费用;

  3.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金额或评估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4.无形资产确认后发生的支出,不再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第四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一)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二)基金会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使用:

  1.办理基金会名称、标识的注册手续,将其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

  2.加强基金会内部资料、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的管理,保护基金会的研究成果;

  3.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流程,保证对发生知识产权侵害情况的预警和处置。

  (三)财务部按照财务制度要求,设置无形资产账簿(总分类、分户明细账),财务人员须定期对账,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并按照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无形资产的摊销。

  第五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

  无形资产不能继续使用时,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会同财务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并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批准。

  第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有效利用固定资产,防止固定资产的闲置和流失,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和计价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

  (一)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根据有关会计制度,结合本基金会特点,固定资产可分为下列五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交通运输工具:汽车、手推车等。

  (三)办公家具。

  (四)电器设备:计算机、空调、电视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通讯电子设备等。

  (五)其他:不属于以上各类而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财产, 如古玩、字画、工艺美术品(含捐赠)等价格贵重的财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价值核算,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购置的固定资产:

  1.不需要安装、建造即可使用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

  2.需要安装、建造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费、安装费、建造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的全部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

  (三)扩建和改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扩建和改建而发生的费用,作为扩建和改建后的固定资产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所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税费,作为捐赠的固定资产价值,原则上不高于同类产品的公允价格;

  2.如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捐赠的固定资产价值;

  3.如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应按账面净值作为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盘盈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管理

  第五条              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并按各类固定资产原值和估计的使用年限扣除残值(原值的 5%),确定其折旧率;固定资产提完折旧还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提足折旧。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一)房屋及建筑物 30 年。

  (二)交通运输工具 10 年。

  (三)电器设备等 5 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责任到人、分工管理、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统一核算,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凭证和账卡、会计报表;办理固定资产新增、转移、调拨、报废等财务手续及核算;计提折旧;参与清查盘点工作。

  第九条 办公室是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登记、保管、调配、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定期会同账务部组织清查盘点,处理盘亏报废,提出盘点报告;设置固定资产台账。

  第十条 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合理有效地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编制固定资产修理计划。

  第十一条 为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必须重视对专用设备的管理与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十二条              财务部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应与办公室的固定资产台账相符。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等均须办理会计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程序及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需增置固定资产时,应填制办公物资采购申请表,写明用途、品种、数量、规格、单价、总金额,经秘书长审核, 报理事长批准后方可购置,由办公室和财务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专用设备的,还应会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办公室根据凭证, 按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以保证对任何一项固定资产名称、型号规格、开始使用年月、价格、技术性等内容进行全面反映和监督。

  第十五条 财务部根据批准购买手续、办公室提交的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等凭证,逐个登记,填制固定资产台账,办理入库和财务报销及信用手续。

  第十六条              给员工配置的固定资产,员工应爱护所用资产,在员工调动或离职时,应向办公室办理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或离职。

  第十七条 其他单位使用或暂借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必须经理事长批准,并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合理收取占用费。

  第十八条 对于维护固定资产做出成绩者要给予鼓励;对玩忽职守发生财产被窃、遗失、损失等事故者,应查清责任,按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处理,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等。

第六章              捐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九条              接收捐赠固定资产时,经手人应持捐赠协议及相关价值确认票据等有效票据,到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由固定资产专管员根据固定资产价值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二十条 财务部根据经手人交来的捐赠协议、相关价值证明票据等有效票据以及秘书处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二十一条 捐赠获得的固定资产,应妥善管理,如果发生丢失或使用不善造成损失的,应追究责任人,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至少全面清查盘点 1 次。如有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由使用部门说明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经秘书长审核并报理事长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与财务部共同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与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台账逐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管理费用。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调出程序:

  (一)对使用年限已久、确无修复价值或因技术发展已丧失价值以及本单位闲置的、需要无偿或有偿调出的固定资产,必须经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二)在有偿或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同时,要注销有关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

  (三)有偿调出收入,由出纳人员开具收据收款。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一)对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意见,办公室进行鉴定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财务部,做为减少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其他两份分别作为办公室和使用部门注销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台帐的依据。

  (二)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清理后的净收益入其他收入,净损失作其他费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以及各种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生活用品、消耗材料等财产物资,也要分类登记,纳入管理, 可参照本制度另行制定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捐赠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物资捐赠活动,保证捐赠物资及时、准确地发放到受助方,确保捐赠物资的公益性和公信力,切实维护捐赠方、受助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捐赠物资指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捐赠资产,包括教学用品、图书、衣物、玩具、食品、药品等物资。

  第三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

  (一)帮助贫困地区学校完善教学环境、更新教育资源。

  (二)根据捐赠方的意愿,进行其他与资助困难学生、家庭有关的项目。

  (三)根据捐赠方的意愿,进行的其他资助活动。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有效的物资。基金会在接收捐赠物资时,应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赠物资的名称、价格、种类、质量、数量、金额、交付时间、用途等;捐赠方所捐实物不能马上到位的,基金会应与捐赠方另行签订写明捐赠实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第五条              捐赠物资原则上以全新的物资为准,药品、食品应提供相关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且距离保质期限应在一年以上。

  第六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拒绝接收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对于适合在基金会库房保管的,由库房保管员、项目负责人和捐赠方共同对物资的数量、质量进行清点核实, 做好捐赠物资入库登记手续。

  第七条              对于捐赠数量较大或不适合在基金会库房保管的物资, 可由捐赠方直接发至受助地,由受助地两人以上责任人进行清点核查和质量验收,并出具物资接收函,基金会在得到受助方的接收清单后方可确认价值。

  第八条              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票据、报关单、有关协议等) 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未提供有关凭据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捐赠物资同类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价值。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物资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物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者类似物资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物资的公允价值;如捐赠方能提供捐赠物资评估报告或者物价证明,可以此作为捐赠物资价值。

  第十条              对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捐赠,捐赠方可凭上述捐赠凭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财务部对捐赠物资设立专门会计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及专项管理,并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捐赠物资的实物管理,建立库存物资台账。

  第十二条              对捐赠方有明确合理意愿的捐赠物资,基金会将按照捐赠方意愿使用。

  第十五条              在捐赠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方面,基金会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察,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              捐赠方有权向受助方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受助方应当如实答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基金会所接受的捐赠,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因管理不当、工作失误等而导致捐赠物资丢失、毁损或无法及时发放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和支持锡纯公益活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志愿者活动,共同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北京市锡纯艺术公益基金会负责管理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开展公益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基本条件

  第三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为兼职志愿

  兼职志愿者是指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公益活动,不领取报酬的公益人士。

  第四条 兼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 热心社会公益工作,认同公益理念,有强烈的奉献精神,乐于为社会和教育事业服务,无违法犯罪纪录;

  2. 理解并认同本基金会宗旨,服基金会公益活动安排;

  3. 具备工作所需的相应技能,愿意接受相应培训;

  4. 完全出于本人自愿。

  

  第三章 志愿者的管理

  第五条 志愿者的管理机构为本基金会办公室。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根据公益项目制定志愿者招募计划,组织实施相关的招募活动,完成对志愿者的培训、管理及组织志愿者活动等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建立志愿者资源库,将所有志愿者及其参加的公益活动登记入册。

  第八条 办公室根据本基金会年度公益项目情况计划应制定志愿者活动计划,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实际公益活动需要,确定所需志愿人员的类型、数量。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兼职志愿者活动人员的遴选招聘等工作。

  

  第五章 志愿者职责

  第十条 兼职志愿者的主要工作包括:

  1. 协助本基金会各项活动的筹备、组织;

  2. 参与基金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慈善活动;

  3. 基金会日常性辅助工作。

  

  第六章 志愿者权利

  第十一条 由基金会对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

  第十二条 根据活动性质,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三条 宣传优秀志愿者事迹;

  第十四条 为志愿者提供公益活动证书或根据志愿者要求提供公益活动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北京市锡纯公益教育基金会。

  第十六条 本条例于公布之日起实行。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 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资助艺术教育,培养艺术人才,促进艺术教育发展。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600 万元,来源于北京京奥港集团捐资。

  第五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基金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南路2号院10号楼4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有艺术专长的人才和师资;

  1、开展助学、奖学和有利推进我国艺术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

  2、设立奖教金,奖励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艺术教育工作者,以及对艺术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团体、人士。

  (二)扶助贫困地区的艺术教育发展;

  1、设立奖学金、助学金扶助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学习艺术,奖励和资助各级艺术人才。

  (三)提高传统艺术的社会影响力。

  1、资助艺术教学研究及艺术专著出版;

  2、开展艺术教育活动交流、教育推广、艺术展览、学术研究、艺术评论等活动;

  3、资助其它有利于艺术发展和艺术教育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五)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六)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⑤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

  ⑦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⑧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理事会成员的捐献;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对外捐赠(资助)超过10万元的慈善项目;

  (二)年度支出占总支出5%的慈善项目;

  (三)受益(服务)人数超过100人的慈善项目;

  (四)涉外慈善项目。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本基金会公益慈善活动范围内的工作;

  (二)本基金会管理费用等;。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是指:

  (一)一次性募捐超过30万元的活动,属于重大募捐;

  (二)一次性超过30万元的投资,属于重大投资活动;

  (三)发生3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变动,属于重大资产变动;

  (四)30万元及以上的交易及资金往来,属于重大交易和资金往来。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基金会的管理费用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基金会的管理费用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报告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2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